山西省統一編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預算
2009-07-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由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財政廳制定的《山西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預算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記者昨天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該《辦法》規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預算實行全省統一編制,由各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年度提出基金預算草案,省級經辦機構匯總編制全省基金預算草案。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省財政部門復審,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執行。
《辦法》還規定,基金管理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統一核算、兩級調劑。統一核算是:省對市實行統一核算;兩級調劑是:省及市為調劑單位,省對市進行調劑,市對縣進行調劑。全省結余基金屬于省級統籌基金,分別留存省、市、縣。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授權,市、縣級結余基金由市、縣代為管理。基金預算年度自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省級統籌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負責基金的籌集和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留存市、縣的結余基金,未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同意不得動用。確需使用時,由市級經辦機構提出意見,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同意,報省級經辦機構審核,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未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動用結余基金的,一經查實,將在下年度分配資金中加倍扣減。中央財政專項轉移補助資金、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和省級統籌調劑金合并由省統一使用。經省審核認定的各市預算內收支缺口,省補助90%,其余10%由當地結余基金彌補,不足部分由同級政府補足。各市未完成收入預算和支出超出預算的收支缺口由同級政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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