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城鎮集體企業退休者7月可辦養老保險
2009-06-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吉林省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符合條件的7月起可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了。
昨日,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了《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對《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簡稱《試行辦法》)中的相關內容,做了進一步的規定。
退休人員居住地與企業所在地不一致時,統一向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報。
異地遷移的企業向遷移后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報,應提交企業原始營業執照或企業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
2009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員申請參保時間,全省統一為2009年9月30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時間全省統一為2009年10月。
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中,按照《試行辦法》規定參保時年齡達到73周歲及以上的,基本養老金按照當地2008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4%計發。
涉及哪幾類企業?
《試行辦法》適用于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包括以下三類:
一、因長期停產,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由原注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的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
二、重組、改制后,其所有制性質未發生改變的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
三、原行業統籌范圍內,經縣以上工商部門注冊的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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