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下發通知落實被征地農民社保費用
2009-06-1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山西省政府最新出臺的《關于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通知》,用地單位支付的社保費用中,60%將用于支付農民個人應承擔的費用,40%用于支付農村集體應承擔的費用。
為了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山西省根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比例、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的規定,明確了被征地農民社保費用資金的來源及支付比例等。
其中,在未正式出臺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前,每征收一畝農用地,暫由用地單位在現行補償標準基礎上,按各縣(市、區)平均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五倍提高征地補償費用,劃入縣級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財政專戶,專項用于支付社保費用。
同時,對支付社保費用進行了具體規定。用地單位支付的社保費用中,60%用于支付農民個人應承擔的費用,40%用于支付農村集體應承擔的費用。具體數額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農民個人、農村集體承擔的比例分別計算。按照60%、40%費用不足支付農民個人和農村集體社保費用的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另外,落實當地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資金。其中,當地政府承擔的社保費用,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具體數額按照當地確定的政府承擔比例計算。經國家或省政府批準的征地項目,由市、縣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人員后實施供地。
國家或省政府如頒布新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本《通知》將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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