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業欠薪保障費今起開征
2009-03-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今起深圳市2009年的企業欠薪保障費開征,與往年不同的是,繳費標準由往年每個用人單位繳700元下調至400元,新成立的用人單位于成立的次年開始繳納,同時,由往年的工商部門代征改為由社保部門代征。
據了解,按照去年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欠薪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需要繳交欠薪保障費的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個體工商戶除外。
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特別提醒企業,今年的征收與往年相比,有三個變化:一是征收欠薪保障費的金額大幅降低。往年的征收標準是按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的70%征繳,而2009年開始,則規定每個用人單位每年繳納400元,如果按往年規定則需繳納700元,比往年規定繳費金額下降43%;二是新成立的用人單位于成立的次年開始繳納。例如:某用人單位2009年1月1日成立,那么,該用人單位則從2010年開始繳納。而往年規定是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時繳納;三是負責征收欠薪保障費的機構作了調整。從2009年開始,欠薪保障費由市社保局負責代征,以往是由市工商局負責代征。
具體的征收辦法采取銀行托收的方式進行,各用人單位將應繳納的欠薪保障費足額存入本用人單位繳交社會保險費的銀行賬戶,若有用人單位認為不屬《條例》規定繳費范圍的,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攜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到用人單位參保地或屬地社保分局征收業務窗口申報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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