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六種人員不得裁減 2009年元旦起施行
2008-12-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日,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福建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辦法》,規定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六種人員不得裁減。
辦法規定,企業不得裁減六種人員,分別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辦法對企業裁減人員的程序進行規范。企業一次性或者一年內累計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并報送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工會或全體職工書面意見以及裁員資金籌措落實情況。企業一次性裁減人員100人以上的,企業所在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要在裁減人員方案實施前向設區市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一次性裁減人員200人以上的企業,設區市勞動行政部門要在裁減人員方案實施前向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在六個月內需要新招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本單位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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