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承擔什么責任?
問:我是一家私立幼兒園老師。最近,幼兒園要對部分老師進行一次培訓,費用由幼兒園出,但同時規定,接受培訓的老師,至少要在幼兒園服務五年,并簽訂書面協議。我想參加這次培訓,但又擔心:萬一不能在這家幼兒園再工作五年怎么辦。我的問題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應承擔什么責任? 讀者 彎彎的月亮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比如說,幼兒園為你這次培訓支付了培訓費20000元,約定服務期五年,每年分攤的費用是4000元,如果你工作兩年即離開了這家幼兒園,你要支付違約金12000元。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算是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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