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頒布實施
2008-09-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簽署第1號令,頒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頒發,為實施該條例而制定此實施辦法。該辦法規定的實施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的條件是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
辦法規定,職工依法享有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辦法重點明確了年休假天數的詳細計算方法以及應休未休年休假的計酬辦法。
對于應休未休的情況,辦法規定用人單位須對職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單位按照該職工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報酬,其中包含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若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辦法還明確規定了相應的監督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國社會保障網 杜圓圓 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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