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在職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若干規定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頒布日期:1998-10-01 執行日期:1998-10-01 |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現對本市在職職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作如下規定: 一、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在職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和市醫療保險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以下統稱在職職工),均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并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在職職工應當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醫療保險費。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 %的, 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60 %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 %計繳。 私營企業在職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繳費基數,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稅務部門上一年度規定的私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計稅工資標準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并每年予以公布。 三、在職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為扣繳,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征收其他社會保險費時統一征收。 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職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應當單獨核算。具體使用辦法由市醫療保險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四、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醫療保險局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上海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辦法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