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退工手續勝訴后被拖延獲賠償
黃某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遲遲沒有為其辦理退工手續。經歷了勞動仲裁和訴訟之后,雖然最終辦完手續,但黃某認為原單位的“拖延”行為影響了自己的再就業,故訴至法院。日前,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其訴求,一審判令被告單位支付其誤工損失5萬元。
訴原單位賠誤工費
原告黃某于2007年5月與本市一家置地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此后,黃某要求辦理退工手續,即要求置地公司將其失業情況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并在30日內將其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但該置地公司一直未能為其辦理。
同年7月,黃某就辦理退工等勞動權益問題提起勞動仲裁,后又提起訴訟,訴訟結果是法院判令該置地公司在限定時間內為黃某辦理退工手續,但該公司仍未能辦理。故黃某訴至法院,訴請判處該置地公司賠償自己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間的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誤工損失單位負擔
庭審中,黃某認為置地公司的拖延行為造成其在長達兩年時間無法就業或無法穩定就業,給其造成相當大損失。置地公司一方則稱,退工手續沒有辦理是黃某個人原因造成,因為在辦理退工手續過程中,有兩件事需由黃某配合,一是公司為其補繳的社會保險,需黃某領取并簽字確認。二是黃某在工作期間曾轉崗,在辦退工手續時需出具調崗證明書,由黃某簽字確認,但黃某一直未配合辦理。由此置地公司認為公司沒有任何責任。
河西區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如勞動者勝訴,在勞動仲裁期間和訴訟期間勞動者的誤工損失由用人單位負擔,計算損失依據為勞動者上一個月在該用人單位的實際工資。黃某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事項已經由法院判決加以認定,但由于被告單位拖延兩年未能執結,故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綜上,黃某要求被告承擔誤工損失的訴求應予支持,黃某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工資為2000元,所以具體數額為2000元的25倍即5萬元。(
上一篇:違章罰單證明勞動關系員工勝訴
下一篇:員工收受下屬禮品被解雇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