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患病期間遭辭退獲得賠償四萬多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患了惡性腫瘤的陳小姐,在家休息和治療期間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陳小姐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相當于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日前,黃浦法院作出判決,支持陳小姐的訴請。
2001年3月1日,陳小姐被某商品開發有限公司聘用,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陳小姐又和該公司續簽了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期滿前30天內,雙方若有異議,可提出不再續簽,合同將在期滿時終止,否則將按原合同期限自動順延。
2002年8月,陳小姐患上了婦科惡性腫瘤,于是向公司請了病假。去年2月28日,因在合同期滿前的一個月,雙方未提出異議,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應順延至2004年2月28日。在合同續簽期間,陳小姐因病情惡化住院治療。去年9月18日,公司以陳小姐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了和陳小姐的勞動合同,并以陳小姐兩年6個月的工作年限支付了3個月工資計11730元,及一個月工資的替代通知金3910元。陳小姐對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被駁回后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患重病絕癥的員工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應增加給付員工醫療補助費。最后,判決該公司支付給陳小姐一年的醫療補助費共計46920元。(通訊員/顧建國 記者/孟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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