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副總涉嫌泄露商業秘密
去年,位于塘廈的東莞市某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的副總賴某鵬因涉嫌泄露公司秘密,將某某公司的核心技術轉讓給競爭對手,獲利 30萬元,給某某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之后,賴某鵬被公安機關逮捕,并被羈押一年半。
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對賴某鵬涉嫌泄露商業機密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賴某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對于賴某鵬是否有泄露某某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對此判決,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有誤,致使侵犯商業秘密罪沒有認定,造成量刑畸輕,確有錯誤,特提出抗訴。
某某公司也對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異議。
案情
前副總涉泄露公司秘密被公訴
某某公司位于塘廈清湖頭,是一家國家高新技術認證企業。涉事高管賴某鵬是江西人,1982年出生,在某某光電擔任副總經理一職。
據某某公司董事長蔡某某介紹,他曾將公司斥資兩千多萬元,耗時兩年多才研發出來的生產擴散板的配方和技術,告訴賴某鵬。公司掌握該配方和技術的人極其有限,公司此舉的本意,是想留住人才,以便公司更好發展,沒想到后來發生不快。
2013年上半年,某某公司希望向某某公司購買案涉商業秘密擴散板的技術,并進行相關談判,某某公司派出賴某鵬作為代表與某某公司洽談,后因雙方對金額問題有分歧,合作未果。
2013年11月10日,賴某鵬在某某公司任職期間,與某某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議,雙方約定由賴某鵬作為擴散板擠出成型機項目的負責人,負責生產和經營;某某公司負責財務管理。賴某鵬負責出資5%至10%,其余由某某公司出資,合作項目相關費用由雙方按投資比例分攤。且贈送賴某鵬投資額二分之一的股份;合作期限為四年。
2014年3月份,賴某鵬從某某公司離職。當年5月4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某某公司后以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為由,將賴某鵬訴至法院。
判決
一審判賴某鵬有期徒刑8個月
經過多次開庭后,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
媒體在該案判決書上看到,案涉光擴散板生產技術在案發時,屬于某某公司的商業秘密且保密措施及該產品價值性也已經得到認定。
同時,法院認為,賴某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賴某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賴某鵬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賴某鵬在歸案后積極退贓,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最后,認定賴某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抗訴
檢察院:認定事實有誤
對于法院的判決,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有誤,致使侵犯商業秘密罪沒有認定,造成量刑畸輕,確有錯誤,特提出抗訴。法院判決之所以認定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賴某鵬有泄露某某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是因為漠視了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將每個證據割裂開來,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檢察院認為,涉案光擴散板生產技術在案發時屬于某某公司商業秘密,某某公司對賴某鵬提出了保密要求,賴某鵬對案涉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這在判決書中已確認。而兩位證人證實,賴某鵬在某某公司任職期間,私下去某某公司指導擴散板生產,并參與對某某公司生產出的擴散板的親自測試。這些證據證實,賴某鵬將案涉光擴散板生產技術泄露給某某公司,使其在短期內生產出與某某公司成分構成實質相同的擴散板。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法院應認定賴某鵬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某某公司董事長蔡某某認為,從某某公司購買(技術)失敗到與王福民、賴某鵬簽訂協議,從簽訂協議到購買相關原材料及設備,再到賴某鵬向某某公司入股。
“所有證據都表明,這是一個有預謀、有組織的犯罪行為。而一審法院卻忽視上述事實與證據,不分析本案的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就草率做出賴某鵬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錯誤認定,顯屬違法失職。”蔡某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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