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受傷如何要求工傷賠償
上下班的時候難免可能發生意外導致受傷,這種時候要怎么才能得到工傷賠償?只要是下班途中受傷都能得到工傷賠償嗎?對工傷認定的結論不服怎么辦?具體的流程要怎么走?
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何要求賠償?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在發生工傷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受害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四)協商工傷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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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二、下班途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二)法條解讀:
“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三)案例重演:
李先生下班后騎自行車回家,途中決定到他家附近的菜市場買菜,不料途中不慎跌落路旁溝內受傷。李先生要求對其所受傷害認定工傷,勞動部門不予認定,李先生將勞動局訴至法院。
(四)律師說法:
法院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李先生雖然是在下班買菜的途中受到的傷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中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規定,但其所受傷害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故其所受傷害不屬工傷。法院判決維持了當地勞動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中對“上下班途中”所作的規定,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中規定的 “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進行的司法解釋,其目的是為了統一裁判尺度,但依據該條解釋也僅能認定職工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這一法定要件,而要判斷職工所受傷害是否構成工傷,還需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中規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且在事故中承擔非主要責任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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