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無等級 單位可解聘
2010-12-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張某于2008年9月到蒼山縣某單位工作,2009年10月在工作中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張某的工傷不影響其勞動能力,也達不到傷殘等級標準。張某治療結束后,回到單位工作,但工作積極性大不如前,工作過程中失誤頻繁,在正常的季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勝任工作,經過單位組織的培訓學習后,考核結果仍是不勝任工作。該單位于今年9月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張某要求單位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遭到拒絕。張某不服,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42條第2款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以提前30天通知的方式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是,支付的前提是工傷職工能夠達到傷殘等級的標準。本案中,張某沒有達到傷殘評級的標準,且工傷并不影響其勞動能力,單位對其進行培訓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是,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經調解,單位向張某支付了3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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