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助陣工傷索賠維權
2011-01-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人民調解協議可強制執行、工傷保險待遇提高、小排量車購置稅優惠停止……今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開始施行,將給經濟社會發展、百姓生活帶來深刻影響。
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明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法律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有六個方面的“亮點”: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二是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六是加大了強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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