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能證明辭退理由成立,法院判敗訴
案例:2007年11月28日,設計師協會聘任馮先生為行政職員兼司機,月工資2300元。雙方既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約定勞動關系期限。2008年10月6日,馮先生離開設計師協會,并于當天向東城勞動仲裁機關提出申訴,要求設計師協會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7000元、加班費18000元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6000元,共計51000元。2008年12月10日,東城勞動仲裁機關作出裁決,由設計師協會向馮先生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9588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4607.6元。仲裁裁決后,設計師協會同意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但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為此起訴到了東城法院。
爭辯:法庭上設計師協會稱,2007年11月28日,單位聘任馮先生為行政職員兼司機。后由于馮先生不能勝任工作,且多次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2008年9月底,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馮先生表示同意。10月6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后馮先生申請勞動仲裁。對于仲裁結果,設計師協會表示愿意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但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理由是,馮先生多次違反規章制度,且不能勝任工作,雙方已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并非設計師協會無故解雇馮先生。請求法院判決設計師協會無需向馮先生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4607.6元。
然而馮先生則向法庭表示,自己在工作期間稱職,而且未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2008年10月6日,設計師協會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自己被迫接受。馮先生還表示,鑒于設計師協會的違約行為,自己現不愿繼續在設計師協會工作,同意裁決結論,請求法院駁回設計師協會的訴訟請求。
判決:東城法院審理后認為, 2007年11月28日,設計師協會與馮先生建立勞動關系后,設計師協會作為用人單位未依法與馮先生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約定勞動關系期限,違反法律規定,F設計師協會以馮先生不能勝任工作,且多次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未舉證加以證明,因此設計師協會要求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現馮先生表示不愿意繼續在設計師協會工作,可視為雙方在解除勞動關系問題上達成一致。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最終,法院判決設計師協會支付馮先生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9588元;支付馮先生經濟補償金4607.6元;駁回設計師協會的訴訟請求。
上一篇:獨立試用期合同應視為短期勞動合同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