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9名無故被除名職工勝訴
高穎、張凱等9人原系哈爾濱市工藝美術繡品廠正式職工。1992年-1997年期間,他們因工傷、放假等原因一直在家休息沒上班。1997年7月16日、7月18日,繡品廠分別在《哈爾濱日報》、《新晚報》刊登通知,內容為“沒上班各類人員在7月23日前到廠報到辦理有關養老保險事宜,逾期不到后果自負”。當時這9個人因沒看到報紙上的公告,均未按時到廠辦理養老保險。7月24日繡品廠在廠門口貼出了將9人按除名處理的決定,但未將任何形式的書面處理決定送達至9人,至使9人對除名一事一無所知。
2000年6月經哈爾濱市南崗區工業局批準,哈市某經濟發展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兼并了哈爾濱市工藝美術繡品廠,接收了原繡品廠的資產及人員安置。2002年高穎、張凱等9人聽說了企業被兼并和養老保險的事后,找到兼并后的公司要求為其安置工作和補辦養老保險事宜。遭到拒絕后,9人將該公司告上了南崗法院,法院經審查發現該公司職工里沒有這9個人,裁定駁回了9人的起訴。這時高穎、張凱等9人始知自己早已被除名的事實。
2003年12月3日,9人向哈爾濱市南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以證據不足,不予立案。2004年初,9人將該公司告上南崗法院。
南崗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系被告原繡品廠正式職工。企業與其職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應受勞動法律規范調整,企業應遵循對職工負責原則,對職工的除名決定應依法通知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因被告對原告除名決定未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程序送達,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兼并前對原告高穎等9人除名處理決定,恢復他們在編職工的身份。
該公司不服上訴至哈市中院。哈市中院受理后,針對案件涉案人數多,敏感性強的特點,立即著手閱卷,討論分析案情,僅用8天的時間就審結了此案,并當庭宣判,原審判決正確,該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對原繡品廠已兼并,接受了原繡品廠的資產及職工安置,故對其職工有安置義務,其上訴理由不充分,證據不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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