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勝任工作被解聘也有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以下為你介紹相關例子。
案情介紹
陳某于2011年4月2日到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陳某工作崗位是高壓電工維修,月工資1500元,合同期限至2012年11月30日終止。2008年9月7日,某公司以陳某不勝任工作為由,提出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陳某認為,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某公司則認為,陳某在履行工作中,不能按其公司規定完成工作任務,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陳某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審理意見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0條突出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即使用人單位調整了勞動者工作崗位,或者予以培訓后,勞動者仍不勝任工作,此時,用人單位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仲裁委對陳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
法律快車知識拓展: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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