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能按時發工資,需要給經濟補償金嗎?
單位未能按時發工資,需要給經濟補償金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
小王是某科技公司員工,因與公司領導產生矛盾,公司欲對其進行處理,停發小王的工資。在他發現連續兩個月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資后,便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向其補發兩個月工資,同時要求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與100%的賠償金。公司不解,提出疑問,是否應當支付王某的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
評析: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而面臨的支付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風險,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進行了規定。
關于經濟補償金,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根據此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對于無故拖欠,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做出了說明,《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而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關于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根據此規定,加付賠償金的條件是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被拖欠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
由此,公司停發王某工資的行為屬于無故拖欠,除向王某補足工資外,還應支付其25%的經濟補償金。至于是否加付賠償金,則須由王某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后,公司仍未在期限內支付時,王某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公司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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