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不破仲裁“不再是擋路石
“拓展”直訴通道:勞動者可依據調解協議直接提起訴訟
案例:
小洪在北京一家酒店工作,該酒店拖欠其數月工資,于是小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酒店支付拖欠工資、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小洪還找到當地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酒店同意在30天內支付拖欠工資及部分經濟補償金,雙方簽了調解協議書。但30天過后酒店并未支付小洪該筆調解款項,于是小洪依據調解協議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酒店對調解書的效力提出異議,不同意支付調解款項,后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此時,小洪就可以依據該調解協議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必先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法條檢索:
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規定:“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十六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官釋法:
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是實行的“一調一裁兩審終審”制。即仲裁是訴訟前置程序,不經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通過調解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在通常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仍應當依法先申請仲裁,然后才能起訴,但是這樣使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序有可能成為部分別有用心的用人單位拖延支付拖欠款項的工具,反而成為了程序效率提高的障礙。特別是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對于勞動者極為迫切的款項,勞動者仍按照常規程序進行追索,無疑會使勞動者進入漫漫程序之中。此次司法解釋擴張了勞動者的直訴通道,對于上述對勞動者極為迫切的款項在申請支付令后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賦予了此類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而不必按照“一裁兩審”程序先裁后審。
法官提示——
此類“綠色直訴通道”的適用必須具備一定條款:一、爭議款項只限于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二、必須雙方當事人事先達成調解協議;三、必須由勞動者先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四、必須是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才能直接起訴;五、起訴的范圍僅限于達成調解協議事項的范疇,超出調解協議事項范圍的,應當按照“先裁后審”程序進行。
下一篇:涉案金額決定是否一審終審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