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法的創新規定
2011-01-1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仲裁的規定都有哪些創新?
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程序,該法以三分之二的條款,對勞動爭議仲裁作出了具體規定,完善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這也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創新和突破。具體地說,該法在堅持勞動爭議仲裁“三方性原則”的基礎上,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以整合辦案資源;提高了勞動爭議仲裁員任職條件門檻,以保證辦案質量;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加強了對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保護;規定仲裁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縮短了仲裁辦案時間;同時對用人單位承擔的舉證責任、仲裁不收費等作出了新規定,等等。這些規定對進一步完善仲裁制度,規范仲裁程序,縮短處理周期,提高處理效率,減少職工維權成本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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