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在華就業的基本條件
2010-11-3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首先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三、無犯罪記錄;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代替護照的證件)。
其次,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入境后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F、L、C、G字簽證者)、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及持職業簽證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就業。特殊情況,應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的審批程序申領許可證書,被聘用的外國人憑許可證到公安機關改變身份,辦理就業證、居留證后方可就業。
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就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于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任職的規定》執行,并按有關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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