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法規名稱】 關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
【頒布機構】 勞動部辦公廳
【發 文 號】
【頒布時間】 1996.08.13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 有效
【效力說明】
【正文】
關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
北京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勞仲文(1996)50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如何界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國務院令第1號)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1989年財政部令第2號)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精神,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是指國家不再核撥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組織。
二、關于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范圍及采取何種形式建立勞動關系問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包括該單位的全體職工。他們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所在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三、關于處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發生的勞動爭議的依據問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時,原則上應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目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為處理依據。
【頒布機構】 勞動部辦公廳
【發 文 號】
【頒布時間】 1996.08.13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 有效
【效力說明】
【正文】
關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
北京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勞仲文(1996)50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如何界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國務院令第1號)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1989年財政部令第2號)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精神,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是指國家不再核撥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組織。
二、關于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范圍及采取何種形式建立勞動關系問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包括該單位的全體職工。他們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所在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三、關于處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發生的勞動爭議的依據問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時,原則上應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目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為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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